焦点!艾能聚自称盈利稳定,但有多项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未披露
时间:2022-12-17 19:47:09  来源:金色光-投资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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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艾能聚;证券代码:834770.NQ)是一家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及服务和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公司正在冲刺北交所上市。

招股书显示,艾能聚目前持有73个光伏电站的运营权,享受0.42元/度(含税)的国家补贴,同时享受0.10元/度(含税)的省级补贴,在未来20年内上述享受补贴不变,合计装机容量为45.49兆瓦(MW),未来能为公司提供稳健的现金流和利润。


(资料图片)

但我们发现,公司或遗漏了报告期内(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及期后两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披露。此外,申报材料及定期报告披露的多项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的矛盾。

来源:摄图网

未披露报告期内多次超标排放

据在线排污实时监控信息,2021年第一季度,艾能聚分别在3月4日12:00、3月9日12:00、3月17日10:00和3月18日14:00,共计4天4次出现废水中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检测值分别为186.90、159.90、185.70和229.10,与排放标准150相比,分别高了24.60%、6.60%、23.80%和52.73%。

2022年第一季度,艾能聚在1月3日4:00检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168.50,比排放标准150,高了12.33%。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22年1月20日14:00,艾能聚排放废水中检出化学需氧量检测值高达933.80,比排放标准150,高了522.53%!

招股书在“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中显示,艾能聚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环保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都符合控制要求。但对于上述超标排放事项,招股书却没有任何一字一句提及。

又未披露因涉嫌信披违规遭股转系统自律监管的情况

2022年7月7日,艾能聚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融资并购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该公告显示,在2016年定向发行公司股票过程中,艾能聚及实控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良华,时任董事苏伟纲、黄剑锋、钱玉明,以及时任监事殷建忠、姚雪华与发行对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在2017年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艾能聚与上述7名时任董监高又与该次发行对象签订《补充协议》,同样涉及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对于上述两次与定向发行股票对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艾能聚都未将其告知主办券商,也都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8月16日,艾能聚与上述《补充协议》签订主体修订两份《补充协议》,修订事项中同样包括业绩承诺及股份回购事项,但公司依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2年5月11日,上述《补充协议》都已终止,直到5月13日,公司才补充披露了上述《补充协议》。

艾能聚的上述行为涉嫌信披违规,除涉及7名时任董监高之外,还有时任董秘周洪萍同样需要对该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2年7月7日,股转系统对公司及8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姚华、张良华、钱玉明和殷建忠等4名公司实控人及现任董监高人员。

但翻遍签署于2022年11月30日的艾能聚招股书,无论在“违法违规情况”中,还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中,亦或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行为”中,都没有披露任何关于本次公司、实控人及现任董监高遭股转系统自律监管的信息。

财务数据矛盾明显

招股书在“应付关联方款项”中显示,截至2019年末,艾能聚对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酒店)和嘉兴奥力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弗电工)的关联应付款余额分别为6.66万元和39.86万元。

但艾能聚于2020年申报创业板IPO的招股书在“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中显示,截至2019年末,公司对杭州湾酒店和奥力弗电工的关联应付款余额分别为0.73万元和20.91万元。

此外,披露于2022年4月26日的艾能聚2019年年报(更正后)显示,当期末公司对杭州湾酒店和奥利佛电工的关联应付款余额分别为7339元和20.91万元,与创业板招股书披露的数据一致。

两相比较,艾能聚申报北交所IPO招股书披露的关联应付款余额(6.66万元和39.86万元),比申报创业板IPO招股书及年报披露的关联应付款余额(0.73万元和20.91万元),分别高了812.33%和90.63%。

金额差异巨大的财务数据不仅包括关联应付款余额,艾能聚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委托加工费同样不靠谱。

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中显示,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艾能聚分别有2家、3家、2家和1家委外加工商为公司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各期委外加工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518.78万元、1741.56万元、569.38万元和366.30万元。

但招股书在“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中又显示,报告期内,艾能聚的委外加工费金额分别为3616.41元、233.02万元、315.45万元和497.34元。

两相比较,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披露的委外加工合计采购额(518.78万元、1741.56万元、569.38万元和366.30万元),比招股书披露的委外加工费总额(3616.41元、233.02万元、315.45万元和497.34元),分别高了1440.06倍、6.47倍、80.50%和7325倍!除2021年的数据差异相对较小之外,其他两年一期内,上述委外加工费都存在多倍甚至上千倍的巨大差异。面对这样的数据差异,请问艾能聚该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