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惹纠纷?这家私募收缩战线却被离职员工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19 17:50:55  来源:引领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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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中乾证融投资与李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北京中乾证融投资为李葳缴纳社会保险,并自2020年8月起为李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中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力的女婿林勇与中乾公司签过合作协议,由其团队在深圳为中乾公司拉资金,李葳系团队成员。

当市场行情不好时,中乾证融投资收缩战线,双方要终止合作时,却因为离职导致的劳动争议而对簿公堂。然而,中乾公司却咬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仅是一种“合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私募公司支付离职员工两倍工资差额。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替私募公司展业,离职时中乾证融为何不承认劳动关系?

近期市场低迷,对于一些小型私募机构而言可谓是日子难过,甚至一些小型私募也徘徊在生存线附近。

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北京中乾证融投资与李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关注,该判决书把一些小型私募机构的生存状态披露在众人面前。

判决书显示,因中乾公司收缩战线,与员工因离职导致的劳动争议问题而对簿公堂。中乾证融投资一口咬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仅是一种“合作关系”。

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李葳自述2019年7月与中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力的女婿林勇建立合作关系。2020年6月林勇的资金链断裂,裴力与其口头协商后,于2020年7月入职中乾证融投资,月薪12000元。2020年5月~2021年2月期间,北京中乾证融投资为李葳缴纳社会保险并自2020年8月起为李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不过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中乾公司向其支付了两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中乾证融投资认可林勇是裴力(中乾证融投资的法定代表人)的女婿、李葳月薪12000元、自2020年8月起为李葳发放工资以及双方于2021年2月28日终止合作关系,但不认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表示双方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中乾公司提供了林勇、裴力与李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合作协议》、证人证言证明中乾公司的上述主张。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7月2日,李葳与林勇就其报酬进行沟通,林勇称“听听裴总的想法。我负担不上了!”“只能让裴总负担了”。2021年2月28日林勇称“……我们俩合作以来……在咱们在东方广场的公司停办后,在7月后于中乾的合作融资做项目,才将我们的关系挂靠到中乾……使我们与中乾合作失败……”,李葳称:“既然公司已于2月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公司3月1日能提供离职证明并调出社保……”,林勇回复“当初在深圳我们跟中乾是合作关系,你我的社保也属于代缴……”。

2021年2月4日,李葳询问裴力:“裴总,林勇让我离职,我觉得挺突然的,我想再问问您的意思”,裴力回复“……由于公司管理规模大幅下降,加上去年投资策略与市场不符,导致产品净值也不理想……决定收缩公司的战线……非常感谢你对我和公司的支持与协助……”。2月10日李葳告知裴力“……既然公司让我离开,我希望公司给我2n的补偿,大家好聚好散,从七月份到现在一共是八个月……”,裴力表示同意。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然而,对于李葳的离职,中乾公司咬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庭审中,中乾公司表示,公司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林勇与中乾公司签过合作协议,由其团队在深圳为中乾公司拉资金,李葳系该团队成员,负责给中乾公司拉资金。李葳认可为中乾公司在深圳募集资金,但认为其系为中乾公司工作,受中乾公司管理。另查中乾公司曾向李葳出具委托书,委托李葳查阅、复制(2019)海仲案字第1063号案件的全套案卷;中乾公司曾为李葳制作名片、报销发票。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乾公司曾于2021年2月26日将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给李葳,让李葳签字后返还,但李葳至今未返还该劳动合同。李葳表示,因为该合同让其补签至2020年7月,所以李葳没有签字。对此李葳于2021年3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620.64元。

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一审法院也认为,双方均认可李葳每月报酬12000元且李葳为中乾公司提供股票募集、融资工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乾公司为李葳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劳动报酬,李葳提供的劳动内容也是中乾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部分,中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力决定李葳的在职时间及是否支付离职补偿,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中乾公司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中乾公司自认自2020年8月起向李葳支付7月份工资、双方关系于2021年2月28日终止,故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中乾公司认可其于2021年2月26日要求李葳签订劳动合同,李葳自述因系倒签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故未签订,中乾公司亦表示不清楚劳动合同期限,故中乾公司应支付李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中乾公司以李葳与林勇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公司系代发代缴李葳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为由上诉否认其公司与李葳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客观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