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符祥要股份,不要婚姻?离婚案中的股权该这样分割|天天快看
时间:2023-01-28 12:54:12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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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这句话用来形容电视剧《底线》中的符祥再贴切不过。


(资料图)

符祥与妻子吴华相识于微时,在二人创业初期,吴华尽己所能给予全部支持;在公司步入正轨后,吴华选择成为全职太太,照顾孩子和家庭,为丈夫解决后顾之忧。可时过境迁,曾经的海誓山盟,却变成物是人非。

离婚可以,但不能给股份;妻子可以不要,但不能毁公司,这就是符祥心底最真实的声音。他甚至不惜为此污蔑妻子婚内出轨,拖延时间转移公司股份。直到最后,说离不开妻子,说感恩妻子的符祥答应离婚,唯一的条件也是妻子不能拿公司股份,只能拿现金。

符祥离婚案终了,二十多年的患难夫妻情分划上句号,吴华放弃分割公司股份,两人婚姻走到尽头。这是电视剧给我们的结局,然而,在现实中离婚时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呢?

现实中,离婚股权分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各种法律规定和多方利益关系。

如果股权是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分割婚后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如果股权是用婚后财产或者约定的共同财产投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需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取决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股权转让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也是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简单,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其股权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的分割办法,否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益。因此,法律对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做了特殊规定。

(一)夫妻一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1、一方主张经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公司,并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公司性质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3、双方均主张经营公司,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继续经营公司的,可以依法将公司转让给其他人,继而针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或者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公司,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二)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情形:

1、双方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将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2、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夫妻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则需变更公司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三)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此种情形最为简单,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的问题,也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问题,分割时只需根据《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只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即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这是因为《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股权内部自由转让的原则,即股东可以自由地向公司现有其他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这种转让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东内部的信任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可能少了一个参与主体。只要转受双方就转让的价格、比例、时间达成一致,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四)夫妻仅一方为公司股东且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1、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基于公司经营需要,股东的持股比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给隐匿、转移公司股份提供了合法外衣,且有些当事人会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为隐名股东用以隐匿财产。所以,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公司股权,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以防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