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丨欺诈发行数百人“入坑” 中介德邦证券连带责任达数亿
时间:2022-03-10 13:06:01  来源:一点财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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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又是一年3·15!今年的消费维权[进入黑猫投诉]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公平消费的一个前提应当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充分知情,自愿理性地购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金融产品,设计复杂,专业性强,投资者被蒙蔽、非理性消费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3·15到来之际,一点资讯旗下《财富质点》推出金融3·15特别报道,通过揭露金融理财乱象,给从业者一分警示,让投资者多一分安心。

“德邦证券累计已履行案款超4亿元”

作者 | 曹萌

编辑 | 赵泽

时隔六年多,“五洋债”案件中的400多位个人投资者终于见到“回头钱”了。

3月4日,杭州中院组织“五洋债”案件第三次案款发放,发放对象为2021年1月14日前立案执行的“五洋债”案件债权人,本次发放金额为1.9043亿元。

在此之前,杭州中院于今年1月22日、1月30日两次发放案款共计3.71亿元。

在“庞氏骗局”“老鼠仓”时有发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被骗后还能追回案款,实属庆幸。

然而,随着案件接近尾声,这起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中国证券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案,以及全国首例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案,不仅为投资者,也为发行人、中介机构等敲醒了警钟。

新《证券法》下,一视同仁。若违规发行证券,不仅发行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承销券商、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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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五洋债欺诈发行数百人“入坑”

3月4日,杭州中院组织“五洋债”案件第三次案款发放。

根据公告披露的执行进度,本次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履行了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1.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30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411.48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72.59万元,以上共执行到位1.8999亿元。

杭州中院本次发放金额为1.9043亿元。算上此前1月22日、1月30日两次发放的共计3.71亿元案款(其中,德邦证券两次共履行2.75亿元),“五洋债”案累计已发放案款5.61亿元,投资者的损失也因此得到了部分补偿。

时间回溯至2015年8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一个月后,五洋建设又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募集说明书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元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

2017年7月,临近“15五洋债”回售期,市场却爆出其难以完成兑付的消息。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天后的8月14日,“15五洋债”发生回售违约。不仅如此,“15五洋02”也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承销商德邦证券也被证监会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的逐渐揭露,投资者自2019年起陆续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公募债券,致使众多投资者受骗。

据公开的信息显示,“五洋债”案件的上诉人总计487人,索赔7.4亿元。而在“15五洋债”的募资额中,有3.9亿元来自个人投资者。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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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为何虚假陈述诉讼增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证券欺诈、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件不断增多。

从全国范围来看,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目前有上市公司4700多家,从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中可查的涉及虚假陈述纠纷的上市公司有220余家。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数量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从2012年至2019年总体呈增长趋势,并在2017年、2019年出现两次爆发性增长,增幅几乎翻倍。到2019年,案件数量增长到近8500件。

纠纷增多的同时,还出现了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若某单个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涉诉,将会引发大量投资者对其提起诉讼。例如:大智慧、金亚科技、华泽钴镍、济南高新和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案件,就被上千次列为被告。

从2019年起案件数量逐年递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表示,可能与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有关,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的既判力作用,引导平行案件妥善化解诉争。

但上述统计数据也仅是根据Alpha案例库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统计得来,不排除大量案件尚未审结或暂未公开的情况。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增加,以及针对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焦点和疑难问题,最高法在今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

在管辖规则上,新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均以发行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避免了被告从案由、主体资格上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情形。同时,新规考虑到存在诸如苏州、无锡、东莞、佛山等上市公司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允许高院考虑实际情况而增设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中院。

此外,本次新规还对适用范围予以修改,明确以“证券交易场所”为划分标准,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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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若因欺诈发行受损要及时维权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有发生,投资者要提高防控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阳告诉《一点财闻》,首先,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要对风险概念有清楚的认知,做到不盲目跟风,不听信小道消息,科学投资。

其次,在投资的时候投资者尽量选择一些信誉好评级高的债券,看看公司有无发债不良记录等情况,减少损失的发生。

再次,投资者要对进行投资的公司开展深入了解,了解公司的基本面,关注公司或者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信息,包括一些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的年报等对公司历来的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未来投资及发展趋势等等进行研读,了解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欺诈发行等情况。

不仅如此,在看到券商或者其他机构发布的信息后,要与公司的情况相核实,判断是否属实等。

孙智阳还提醒投资者,投资要谨慎防范风险发生,一旦因为公司的欺诈发行受损要及时维权,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遭遇证券欺诈发行,经济蒙受损失,可以这样操作:

确定投资损失和证券欺诈发行的客观证据,比如监管机构对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调查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者能让普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能够察觉到的舆论报道等。

其次根据征集受害投资者的公告等判断自己是否属于适格的当事人;

最后如以上均成立,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依法维权。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警钟长鸣并不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