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点!绵阳老人起诉儿媳孙子!用于购房首付款的3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22-09-08 21:54:33  来源: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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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突然病逝,让年过七旬绵阳的刘大爷难以接受。


(相关资料图)

可让人意外的是,儿子去世后还没有多久,刘大爷就打了一场官司,要起诉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儿媳、而这一切,都是为了30万元的借款……

儿子因病去世老人两次打官司

1951年出生的刘大爷和周婆婆是一对夫妻,生育了儿子刘伟。2013年,离异后的刘伟和王丽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女儿丹丹,加上刘伟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冰,老两口膝下拥有孙儿女一对也算完美。可这样的幸福时光,却因刘伟的突然离世戛然而止。

2021年2月,刘伟因疾病去世,仓促到没留下任何遗嘱。2021年4月,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一家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刘伟名下的一套房子,刘大爷首次向法院提出,称30万元首付款是儿子儿媳从自己这里借去的。

2021年12月,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判决房屋以及车位归王丽所有,该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王丽负责清偿,王丽分别给付刘大爷老两口和两个孩子折价补偿款10万余元。

因为坚持认为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借出,在遗产官司尘埃落定不久,刘大爷又起诉到了法院,而这一次,妻子、儿媳、孙子都成了被告。“要求她(王丽)偿还我3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其他人对上述借款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面对老人的诉求,儿媳王丽则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和任何证据,即使30万款项属于刘大爷所有,因该款项确系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也应认定是对夫妻俩的赠与。

借款还是赠与看法院如何认定

经查明,2015年10月,刘大爷从名下账户中取出涉案款项30万元,并于同日存入儿子刘伟名下的银行账户,刘伟于同月从该款项中取款28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案件的焦点为,刘大爷主张涉案款项30万元系其向儿子刘伟、儿媳王丽出借的借款,王丽则否认其借款主张并辩称系赠与。

法院认为,刘伟生前曾与王丽的离婚诉讼中认可借款事实,王丽对此并未明确否认;同时,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亲属关系以及所作陈述来看,刘大爷向刘伟交付涉案款项30万元之时存在较为迫切的购房需求,这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与社会民众一般生活经验并不相悖,但据此不能推定出刘大爷就是赠与的结论。更何况,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从公序良俗而言,刘大爷在为二人购房时的出资可能是其与老伴一辈子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另一方面,结合传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这一因素,子女向父母借款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亦确实存在,但刘大爷主张涉案款项30万元系出借购房,并有银行存款凭证佐证,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在刘大爷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王丽则应进一步举证证明30万元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刘大爷系基于赠与向儿子支付涉案款项30万元的情形下,综合涉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足以确认本案涉案款项的支付性质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法院判决关于清偿责任问题

因涉案款项30万元发生在刘伟、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伟使用该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款项依法属于两人为取得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各自承担其中的50%即15万元。

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各自均等承担还款责任。

终,法院判决王丽等被告按比例共同向原告刘大爷支付借款本金共计24万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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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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