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西为例建立安全高效持续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策建议
时间:2021-12-17 19:49:25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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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各地加大化债力度,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缓释。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房地产调控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增长放缓,政府偿债财力有所弱化。在此背景下,如何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如何建立安全高效持续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一大课题。以广西为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是促进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

为有效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政绩冲动”,有必要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批,特别是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上项目的审核。要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风险隐患,无资金来源不批,无预算安排不批,如对县级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需报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市级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需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省级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需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此外,建议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建设任务,要建立在厘清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实行“谁点菜、谁买单”,避免地方政府举债配套建设、应对考核。

健全举债融资法制是促进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现实之需

在当前对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倒查责任、终身问责”的高压下,个别地方仍然打折扣、搞变通,继续增加隐性债务增量,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治约束,问责处分不到位。建议开展全区地方性立法工作,自治区人大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条例》,明确政府举债融资的主体、方式、限额、审批、偿还、责任、处罚等。

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建议推动中央层面尽快开展《政府债务法》立法工作,将当前分散在各层级文件中的政府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风险防控、监督、公开、绩效、问责等规定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使政府投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益是促进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政府举债融资愈加规范,债务资金就愈加珍贵。各级各部门应倍加珍惜政府债务资金,要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议举债融资资金要更多投向产业基础设施。依法合规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要加大对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投入,通过做大做强产业,实现产业税收,减少政府举债融资规模的同时,强化政府还本付息能力。建议强化对平台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管。平台公司非经营性项目和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开展预算绩效评估和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平台公司开展专项审计。同时,平台公司的债权债务、股权股份以及资产经营、高管薪酬等情况要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建议组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培育资产运营人才队伍。组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培育专门的资产运营队伍,把政府所有的资产资源包括政府债务形成的资产全部“统”起来、“管”起来、“活”起来,切实避免资产长期闲置和收益长期低于预期现象。

厘清政企债务是促进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当务之要

当前,政府债务与平台公司债务相互交织,政府债务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交织,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交织,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必须尽快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债务与国企债务的“物理隔离”。建议加快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依法合规将经营性房产、矿产资源等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平台公司,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加快转型为普通国有企业,增强平台公司的自我“造血”能力,实现自主发展。同时,在平台公司完成市场化转型前,建议将国企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平台型国企,竞争性国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平台型国企由财政部门监管,对二者实行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考核。

激活社会投资是促进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要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实现举债融资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适度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规模。建议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带动社会投资。对于投资额大、回报率低、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类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减少政府投资负担。全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投资和运营,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原则,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弥补政府投资不足,降低政府负债。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为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减少财政直接投资风险和政府干预微观经济,建议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通过规范运作,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作者:李金涛 系广西财政厅政府债务研究评估中心主任)